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基本编码:37201492400301
实施编码:11370113004207279U4372014924003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19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十楼西侧1022室、一楼人社①企业保险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十楼西侧1022室、一楼人社①企业保险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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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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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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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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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后符合注销条件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 0 | 材料符合注销条件。 | 注销登记。 |
受理申请 | 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后符合注销条件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 0 | 材料符合注销条件。 | 注销登记。 |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电话:0531-87221378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社会保险注销(撤销注销)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经办机构为单位提供空白表样,单位填报提交。 | 必要 | 社会保险注销(撤销注销)登记表.docx | 社会保险注销(撤销注销)登记表-示范样表.docx | - | 材料真实有效。 | - |
常见问题
问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需注意哪些内容?
回答:一是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二是社保户下不存在离休及未社区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否则无法注销;三是及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部门间将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对符合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条件的企业自动办理注销手续。